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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戶抽獎辦法

2016/02/14

新竹縣家戶節電獎紅利活動辦法

本活動現已截止。

 

號外!!!

民眾報名踴躍,主辦單位特加贈500個名額,凡透過網頁完成家戶節電獎紅利報名者即贈送LED手動式手電筒,

名額有限、要搶要快!

104年12月17日起至12月30日止透過網頁完成家戶節電獎紅利報名,前1000名贈送LED手動式手電筒前1000名贈送LED手動式手電筒

一、 活動名稱

新竹縣家戶節電獎紅利活動

 

二、 活動目的

我國能源98%依賴進口,在自我供給不足情況下,未來存在面臨缺電之可能風險,因此需求有效節流已成為我國能源政策之共識,為鼓勵民眾落實節電行為,新竹縣將以辦理競賽方式刺激民眾參與意願,由新竹縣政府編列節電獎勵金,誘導村里民眾落實節電措施,倡導響應自己的電自己省的策略。

 

三、 參賽抽獎資格及規定事項

(一)基本資格

1.台電電費收據(通知)上顯示之用電地址必須位於新竹縣轄內。
2.電費收據上載明之「用電種類」為「表燈非營業用」,針對活動收據月份需落於104年11月至105年2月期間之兩期台電帳單(帳單抬頭為104年11月、105年1月或104年12月、105年2月),並以此區間計算總累積節電率,較去年同期區間之「省電比例」達5%(含)以上者即具抽獎資格,活動並採差額累進獎勵方式,省越多則可獲得較多抽獎序號,中獎機率相對越高,如下表。

X節電比例(%)

抽獎序號

5%≦X<10%

1組

10%≦X<15%

2組

15%≦X<20%

3組

X≧20%

4組

3.參加人以電費收據上載明之用戶為原則,參加人若非用戶名稱須在領獎時提出實際居住該址證明文件。
4.須以網路或郵寄方式報名,採網路報名者請於新竹縣智慧節電網頁(http://www.energy-hsinchu-county.org.tw/)我要報名專區登錄電表號及相關連絡基本資料後完成報名,採郵寄方式報名者請影印最近一期台電電費單並於電費單上註明聯絡電後於本活動報名截止時間前郵寄至新竹縣政府國際產業發展處(30210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10號)智慧節電計畫小組收即可完成報名。
5.本府將由台電公司協助由報名用電戶中篩選「省電比例」達5%(含)以上者,即可參加本活動抽獎。
6.報名截止日期至105年02月29日止(採郵寄報名者以郵戳日期為憑)。
 

(二)除外情形

1. 104年11月至105年2月電費單計費期間任一期電費單實際使用度數未超過底度者(40度)。
2.活動期間,曾經辦理分戶者。
3.節電條件中之各電費月份,其計費期間曾經辦理復電、暫停用電、終止契約、廢止用電或用電種別變更者。
4.參加人資格不符、填寫資料不全、資料偽造者。

四、 獎項說明

獎金分為8個獎項,獎金名額共計200名,最大獎為新台幣50萬元,獎項分配如下表。

獎項

獎金金額

名額

小計

特獎

50萬元

1名

50萬元

頭獎

10萬元

1名

10萬元

二獎

5萬元

2名

10萬元

三獎

2萬元

3名

6萬元

四獎

1萬元

8名

8萬元

五獎

5仟元

30名

15萬元

六獎

2仟元

55名

11萬元

七獎

1仟元

100名

10萬元

合計

200名

120萬元

(四)預定抽獎日期與地點

暫訂於105年3月15日(星期二)在新竹縣政府或本府指定地點公開抽獎,抽獎活動全程由律師及政風人員監辦並錄影存證。

 

(五)領獎方式

1.抽獎及競賽活動結束,得獎名單於公開抽獎後3日內公告在新竹縣智慧節電網站及新竹縣政府國際產業發展處網站,並以公函告知領獎方式。

2.參加人若非用戶名稱須在領獎時提出實際居住該址證明文件(例如設籍證明、租賃契約、帳號自動扣繳電費登載明細證明或居住證明等)

3.依據「所得稅法」第88、89條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3條之規定扣取機會得獎稅款(本國人及外籍人士(住滿183天)10%;外籍人士(未住滿183天)不限金額一律20%)後,再發予各得獎人,若應扣繳稅額未超過新台幣2,000元者免扣繳,機會得獎所得將併入得獎人個人年度綜合所得申報。獎金統一匯款至各中獎人金融機構存款帳戶。

4.領獎期限為105年3月29日,得獎人請於領獎期限前於新竹縣智慧節電網站下載獎金領取確認單及得獎人金融機構存款帳戶資料表,填妥完成後依網站所述地址郵寄、或傳真回傳領獎資料,未於領獎期限提供清楚可辨識之領獎確認單,視同自動放棄中獎權益,不得異議。

 

(六)注意事項

1.本抽獎及競賽活動辦法,本處保有活動辦法修改、變更及暫停或終止活動之權利。

2.本處為統計活動成效,運用縣民參與活動之電費單據資料統計家戶用電度數及電費金額,其餘各項資料(含電費單、信封等資料),依據法令善盡保密義務及責任,絕不另做其他用途,且於抽獎活動結束後封存資料為期半年後進行銷毀程序,不另行通知亦不退還寄送資料。

3.獲獎家戶有配合提供優良事蹟照片及活動報導所需題材之義務。

4.其他未盡事宜,悉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5.參與本活動即視同已同意上述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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